113年09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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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校园网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 间:2018-03-01 09:27:08           字体:[字号: ]
 
  
为了加强校园网管理,提高网络安全水平,保障校园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的网络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准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伤风败俗的信息。
  第二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破坏网络服务、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用户守则,维护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声誉。
  第四条  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章  校园网管理与网络资源分配
  第五条  海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总体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各入网单位需配备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运行维护、用户服务和网站建设及管理维护等工作,校园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该网络管理员兼任本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员,同时承担本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入网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对本单位的局域网进行规划,配置到桌面的接入设备。网络规划应通过校园网络中心审核通过,设备的规格和安装配置应符合校园网的技术要求。网络中心可以根据需要,为各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  校园网的IP地址是学校重要的网络资源之一,由网络中心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三章  校园网用户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校园网用户分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指各部门、学院、附属单位等相对独立的单位。个人用户指开设个人服务的用户(如电子邮件用户)。任何用户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网络与数据中心提出入网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网络服务。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海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守则》和校园网各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接入校园网的每台计算机,无论是集体或个人,都必须责任到人,实名注册,并在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各入网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也不得以任何手段修改本机网卡的物理地址。任何用户对网络帐号、密码和IP地址等个人信息应妥善保管,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  校园网网络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入网单位须对本单位网站的上网信息负责,应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学校科研、教学中尚未公开发表的创新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四条  各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或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个人网站/主页纳入各归口单位管理。各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各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定期对管辖和使用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安全事件:对外扫描、传播网络病毒、对外攻击、流量超标、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帐号、修改网卡的硬件地址,对出现安全事件的责任人要根据学校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校园网网络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络中心为校园网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关于电子邮件信箱可向校园网络中心申请。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中心为校园网单位用户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关于域名的申请和管理请参见《海南师范大学校园网域名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未经网络中心批准和备案,各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下述网络服务:WWW信息发布、FTP文件上传和下载、电子邮件、BBS电子公告栏/论坛、留言板、网上视频点播、DHCP动态地址分配、NAT地址转换、网络代理、过度占用网络带宽的服务等,此类服务由网络中心统一提供。上述服务的开通和建设请参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各楼宇之间的室外通讯光缆、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由学校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统一纳入网络中心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建楼宇或旧楼装修改造,网络中心应配合学校基建部门做好项目相关的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规划和设计工作,包括楼内布线要求、配线间位置、室外光缆路由等,根据要求做好有关技术支持和监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道路施工等凡涉及到网络基础设施的施工工程,主管单位应提前通知网络中心,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网络基础设施。对新建道路、楼宇应将校园网通信管道纳入规划建设范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即将拆除或装修的楼宇,动工前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网络中心拆除网络设备、回收线路材料,保护有关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发现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的破坏行为或事件应及时通知网络中心,网络中心将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校园网网络故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故障包括系统故障(涉及网站、电子邮件、域名解析等)、骨干网络设备故障、线路故障、电源故障、空调系统故障等,由网络中心负责处理。对于由用户自备的终端、线路、网络设备引起的网络故障,由用户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处理,必要时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网络中心实施网络状况日常监测,加强网络异常和故障的管理与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对发现的网络故障应及时向网络中心报告,网络中心对发现的网络故障和接到的网络故障报告,做好记录,并及时做出响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有权对不满意的网络故障处理时间和措施向网络中心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网络中心和有关部门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进行提醒、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等服务,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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